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审核
(二)基本编码:320164149001
(三)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000014001354W232016414900101
二、适用范围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三、办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表“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中保留事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审批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经省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县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市、县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省管理机构备案。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规定》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的省林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其他项目由申请人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务服务平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
(四)决定。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许可决定。核准同意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条 申请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审核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活动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活动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但不在详细规划地域范围的,应当提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无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三)项目用地红线图。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向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申请本条审核事项的,除提交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太湖风景名胜区市、县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部门信息
(一)实施主体:江苏省林业局
(二)实施主体编码:11320000014001354W
(三)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四)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1 |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纸质2份、电 子1份 | A4 |
2 | 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活动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活动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但不在详细规划地域范围的,应当提供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无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纸质2份、电 子1份 | A4 |
3 | 项目用地红线图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纸质2份、电 子1份 | A4 |
4 | 太湖风景名胜区市、县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纸质2份、电 子1份 | A4 |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说明
1.关于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包含该项目所在景区的名称(景区名称以《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三个景区名称为准)。
2.《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1)申请表样式以《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规定》的要求为准,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盖章签字。
(2)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以及申报人的联系方式应如实详细填写,以便于审核结果送达。
(3)填写“拟建设内容(申请内容)”一栏,应明确项目的具体建设目标及主要建设内容。
3.关于项目用地红线图。在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上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并标明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关于太湖风景名胜区市、县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景区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表明“同意该项目实施”或“不同意该项目实施”。
5.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根据《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规定》附表上的要求,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携带身份证到省林业局窗口办理许可申请,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申报人身份证省林业局窗口办理许可申请。
6.关于申请材料电子材料。申请材料的电子材料与其他纸质材料应一并报至窗口。
六、办理形式
1.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江苏省政府服务中心林业局B08窗口(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办理时间: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2.快递申请
接收部门:江苏省政府服务中心林业局B08窗口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邮政编码:210036
联系电话:025-83666315,83666316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jszwfw.gov.cn/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的省林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申请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通过实地核查等现场方式进行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出示证件,制作审查记录。
(四)决定。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许可决定。核准同意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二、咨询投诉
(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025-83666315或025-83666316(江苏省政府服务中心),0510-85882302(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当面咨询
咨询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青山路29号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5882302
(二)监督投诉方式
1.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5-86275509;
投诉信件邮寄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22号(省林业局办公室)。
2.监督投诉电话:12345
十三、公开查询
(一)查询方式
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核同意后,我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林业局(http://lyj.jiangsu.gov.cn/)网上服务板块或太湖风景名胜区门户网站(http://taihufengjing.com/)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等信息。
附件: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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