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保障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效实施,现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20年12月30日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程序,保障风景名胜 区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和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本省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是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条例》第十九条确定的事项许可。包括下列事项许可: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 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禁 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审核;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核;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或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审核;
(五)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林木的审核;
(六)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的批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第一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第三条的第二至六项的事项许可。
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由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风景名胜区市、县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负责审 核的项目,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平台的省林业局窗口提交 申请材料;其他项目由申请人通过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务服 务平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
(四)决定。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许可决定。核准同意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指下列建设项目:
(一)缆车、索道、户外电梯、高等级公路、隧道、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水库、水电站、高压线走廊等重大基础设施;
(二)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申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选址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项目用地红线图;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五)项目所在地市或者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八条 申请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审核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活动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活动对风景名 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但不在详细规划地域范围的,应当提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无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三)项目用地红线图。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向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申请本条审核事项的,除提交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太湖风景名 胜区市、县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申请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审核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活动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活动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三)项目用地红线图。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向太湖风景名胜区省管理机构申请本条审核事项的,除提交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太湖风景名胜区市、县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申请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或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审核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工作方案(包括具体地点、规模、时间、范围、面积、有关图件、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 申请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林木审核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树木砍伐的原因、目的等材料;
(三)树木砍伐方案(包括现状树木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绿化施工和养护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批准的,应当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苏省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申请表;
(二)采集原因、目的等材料;
(三)拟采集的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的名录、数量及该物种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该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前三十日内申请人可以向原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
(一)项目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后续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且需要继续建设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事项是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第一阶段)中的事项。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负责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风景名胜区内事项许可与其他事项许可实行并行(并联)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